关联方及关联方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完善北京国典传承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治理结构,规范关联交易,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相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基金会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基金会关联交易应遵守法律、法规、国家会计制度规定,符合合规、诚信和公允的原则;关联交易原则上不得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标准;
(二)与关联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理事,在理事会会上就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
第三条 基金会关联方包括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理事主要来源单位、被投资方、其他与基金会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组织。基金会关联交易是指基金会与上述个人或者组织发生的交易。
第四条 关联交易应当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基金会关联交易定价,参照下列原则执行:
(一)交易事项实行政府定价的,可以直接适用该价格;
(二)交易事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可以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合理确定交易价格;
(三)除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外,交易事项有可比的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或收费标准的,可以优先参考该价格或标准确定交易价格;
(四)关联事项无可比的独立第三方市场价格的,交易定价可以参考关联方与独立于关联方的第三方发生非关联交易价格确定;
(五)既无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也无独立的非关联交易价格可供参考的,可以合理的构成价格作为定价的依据,构成价格为合理成本费用加合理利润。
第五条 关联方交易的类型通常包括下列各项:
(一)购买或销售商品;
(二)购买或销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四)担保;
(五)提供资金(贷款或股权投资);
(六)租赁;
(七)代理。
第六条 基金会关联方及其交易应披露的信息包括:
(一)关联方名称;
(二)与基金会的关系;
(三)基金会向关联方资助产品和提供劳务的金额;
(四)基金会向关联方采购产品和购买服务的金额;
(五)其他应当披露的事项。
第七条 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
基金会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由基金会秘书处按照相关协议约定执行,100万元及以上的经秘书处报理事会审批通过后执行。
第八条 基金会专职工作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的薪酬福利和不受薪理事、监事受邀参加基金会会议和活动所产生的差旅报销,以上皆不属于关联交易范畴。
第九条 关联方向基金会捐赠现金、实物、劳务、专利、无形资产等,并不要求基金会支付回报的行为不属于关联交易范畴。
第十条 基金会关联方及关联交易应按照《北京国典传承公益基金会信息公开办法》进行年度公开披露。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本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经基金会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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