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税前扣除流程及票据开具须知
♦【捐赠票据】
税前扣除流程及票据开具须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如下: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
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注:
请妥善保管捐赠票据和扣除资格的确认文件,此票据、文件为税前扣除的凭证。因各地的政策会略有不
同,抵扣时还需提前咨询当地税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可参见《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
局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北京市2022年度-2024年度第三批和2023年度-2025年度第一批公益性社会组织
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京财税〔2023〕780号)。
另,《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
第六条规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有效期为三年。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个人将其所得
通过 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
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
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扣除的,从其规定。
♦ 目前最常接触的个人所得额是工资薪金所得,这里的工资薪金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工资薪金所得减去免征额
后的余额。
► 请妥善保管捐赠票据,此票据为税前扣除的凭证;
► 将票据交至本机构财务/人力资源部门(扣缴义务人);
► 扣缴义务人计算捐赠人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额,原始票据由机构妥善保存备查。
♦ 北京国典传承公益基金会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使用的是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电子票据;
♦ 捐赠人需通过基金会电话(010-57275257)或邮箱(bjgdcc@163.com)进行捐赠票据申领,
财务人员将在收到相关申请信息后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按照申领顺序发送至您的邮箱;
♦ 为保障您的捐赠权益,方便您的个税申报,请您在捐赠当月申领捐赠票据。
♦ A企业,2018年销售收入为2000万元,企业当期发生的成本支出1600万元,年度会计利润400万元
(该企业除捐赠外无其他涉税调整的事项)。
♦ 如营业外支出列支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48万元。
公益性捐赠额扣除限额:400(年度利润)×12%=48万元(可全部抵减)
应纳所得税额:(400-48)×25%(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352×25%=88万元
如果本年度未捐赠,其应纳税额为:400×25%=100万元
♦ 如营业外支出列支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60万元。
公益性捐赠额扣除限额:400(年度利润)×12%=48万元(只能抵减48万元)
捐赠支出纳税调整额:60-48=12万元
该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为12万
元,可在第二年、第三年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抵扣。
♦ 因2019年按年度预缴合并计算税额,本次以第一个月为例:
A先生(中国籍)2019年1月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扣除五险一金后且无其他扣除)20000元,
本月公益捐赠1000元。
♦ 应纳税所得额: 20000-5000(起征点)=15000元
允许税前扣除的捐赠:15000*30%=4500元(1000元捐赠额可全部抵减)
本月扣除捐赠后的应纳税所得额:15000-1000=14000元
扣除捐赠后的应纳税额:14000×3%=420元
如果本月未捐赠,其应纳税额:15000×3%=450元
♦ 需抵扣个人所得税的捐赠者,请及时开具捐赠票据;
♦ 需抵扣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捐赠者,请注意企业所得税一年抵扣一次,操作的时间与汇算清缴为同一时间(通常情况下为每年的3~6月);
♦ 捐赠票据若遗失但又有入账需要的,可以由捐赠单位或捐赠个人出具捐赠票据遗失声明,本基金会将提供
捐赠票据的底单复印件加盖基金会公章入账。您申请的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在审核通过后将通过您申请
时填写的邮箱发送,请务必填写信息准确并及时查收。因部分邮箱存在系统拦截,若您在收件箱中无搜索
结果,可查询您的邮箱垃圾箱及广告邮件;若您已查询您的邮箱垃圾箱及广告邮件均未查到,请留下您的
开票信息(开票抬头、开票时间、开票金额及联系方式),财务人员将尽快为您查询并进行重新发送。为
您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请您谅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