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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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遵照本会宗旨和捐赠者意愿发展社会公益事业,维护捐赠人、受益人及本会的合法权益,加强基金会资产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家有关财务会计的法规制度及我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金会资产,资产是北京国典传承公益基金会拥有或者控制的、能以货币形式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

第三条 基金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开展募集捐赠资金、捐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基金增值和营运,以及这一过程的财务工作。基金会资产管理工作由本会组织实施。

第四条 凡申请使用我会基金和要求资助的单位及人员,必须按规定向我会提出书面申请,由基金会相关部门提出立项,报基金会理事长批准。

第五条 为保证基金安全和稳定增值,应按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的方式将基金会本金保值增值。

第二章 资产来源

第六条 本会资产来源主要包括:理事、发起人、其他个人、企业的捐赠;本会基金所实现的合法收益;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章 基金募集

第七条 本会依法、依本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任务,组织开展募捐活动,接受企业、机构、爱心人士的捐赠。应制定计划,提出项目;大力宣传,务求实效。

第八条 募捐活动以捐赠者自愿捐赠为原则,不得摊派,不得损害社会公德,不得影响公众参与公益事业的积极性。

第九条 根据需要,本会可以成立由热心人士参加的募捐工作机构,或与有关方面合作开展募捐活动。凡与本会联合募捐的机构必须事先征得同意,严格履行手续;未经同意,擅自使用本会名义开展募捐活动的单位及个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会受赠时,应依法与捐赠人履行捐赠手续,包括订立捐赠协议和出具财务收据。捐赠人应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约定将捐赠财产移交本会。

第十一条 本会对支持公益事业的捐赠,将通过多种形式予以感谢和表彰,包括颁发荣誉证书、授予荣誉称号、媒介宣传和留名纪念等;对推动募捐活动开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机构和个人,也将给予相应的荣誉待遇。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二条 依法募集捐赠收入,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均应开具正式的捐赠收据。北京国典传承公益基金会接受转赠给其它组织或单位的捐款,应根据捐赠额度的大小,按不低于5%、不高于10%的比例提取计入北京国典传承公益基金会,用于支持中国公益事业发展。

第十三条 分类核算捐赠收入与捐赠以外的其他收入。根据收入性质,严格划分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捐赠收入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编列10%的项目管理成本和支持费用(与捐赠方签署的捐赠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各项收入均归口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和核算,严格捐赠票据及其他票据的使用和签发。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五条 各项支出的安排必须有利于机构发展和公益项目的实施,必须贯彻厉行节约和量力而行的原则,严格遵守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

第十六条 按照理事会批准的年度预算,执行资助支出和费用支出。执行资助支出需认真履行捐赠协议,并建立和健全支出审批制度。对无预算、无审批文件的特殊支出,须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办理。

第十七条 经办人员在办理报销手续时,要主动递交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按要求填写支出报销单。特殊性支出,无论金额大小,均由资金使用部门或经手人作出文字说明,经审批后办理结算。

第十八条 财务人员在办理报销业务时,要认真履行职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正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更正、补充。

第六章 专项(用)基金

第十九条 本会基金按其来源和用途,划分为专项基金和综合基金两部分实施管理。专项基金是指有定向用途的捐赠收入及部分增值收入;综合基金是指无定向用途的捐赠收入和部分增值收入。

第二十条 专项基金中除以捐赠方名称命名的外,一般为非本金制管理和及时使用的专项捐赠收入;综合基金原则上由本会根据宗旨所规定,由秘书长提出使用建议,由理事长审查同意后用于资助。

第二十一条 为扩大积累,长期有效地发展公益事业,并顺应爱心人士公益心愿,本会可在基金管理中设立以捐赠方所提名称命名的专项基金。

第二十二条 设立此类专项基金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专项基金的使用方向或直接用途,应符合本会宗旨;

协议捐赠金额应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

参照基金会章程第35条规定,并按照协议,对专项基金收取不超过该基金年支出10%的管理费用,并以其利息等增值部分资助相关事业(特殊约定除外);

专项基金及利息专项存储,单独核算,其管理应符合本会《章程》规定和本《办法》要求,其财务会计工作由本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根据需要,可成立由捐受双方及相关方面共同组成的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相关事项;专项基金是本会基金的组成部分,其名称可体现捐赠方的意愿,但须规范,由捐受双方商定。

第二十四条 专项基金活动由我会与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商定,年初制定计划,年终总结,每年进行财务决算。

第七章 基金使用

第二十五条 本会应在充分尊重捐赠者意愿的基础上,按照双方对捐赠财产的约定,用于资助符合其宗旨的活动和事业。使用情况,应及时向捐赠者反馈,并随时接受查询,作出如实答复。

第二十六条 对受赠财产的使用,应跟踪调查,适时作出评估意见;本会有责任、有义务检查和督促受资助方认真落实有关要求,实现捐赠者的意愿和财产的使用效益;必要时,受资助方应欢迎并接受捐赠者的实地检查。

第二十七条 根据需要,受赠财产的使用,应与受资助方签定资助协议;若受资助方违背约定,本会有权减少、停止或收回资助财产,依法保护捐赠者利益和本会声誉。

第二十八条 每年用于资助公益事业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比例;本会工作人员工资及办公经费不占用受捐资金。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处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负责对捐款和专项基金及有关财务收支进行管理。基金会财务部设会计、出纳各一名,进行具体财务管理工作。基金财务管理按《基金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为基本规范,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并实施电算化管理。

第三十条 受赠物资应折款入账,建立出入库管理制度;按照约定要求,及时转赠受援方;用于本会工作部分,应办理相关手续,纳入固定资产管理建账、入库,帐物相符,专人管理;捐赠物资不适于资助的,可合法变卖,所得收入纳入基金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专项基金每年的增值部分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处理,普通基金利息作为主要的业务经费来源,用于办公费及其他开支。

第三十二条 财务实行预决算管理,规范审批程序,明确管理权限:

基金会资助支出,按照捐赠人的意愿,由理事长审查后方可支出;

基金会办公、事业经费每年做出预算,经批准后,预算内支出,一万元以下的由秘书长签字报销,一万元以上的由基金会理事长签字报销;

超预算支出,须由秘书长提出报告,报理事长批准,方可办理。

第三十三条 基金会资产管理办公室应定期编制会计报表,提交财务工作报告,并保证其真实和准确;要妥善保管捐赠资料和会计档案。

第三十四条 建立财会人员岗位责任制,加强培训,不断提高专业素质和管理水平。

第八章 基金监督

第三十五条 按照国家规定,每年向有关主管部门民政局提交基金会财务工作报告和会计报表;并主动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六条 按民政局规定,每年请民政局指定的审计机构对基金收支进行审计,并将结果向理事会报告,同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各专项基金的收支情况和项目执行结果,每年总结,做出财务决算,向捐赠方通报。

第三十八条 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增强管理的有效性。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经理事会议审议通过,由理事长批准正式试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负责解释和提出修订建议,报理事会审议通过。

2021-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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