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愿者管理制度
根据《北京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促进基金会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加强基金会志愿者队伍管理,更好的做好公益活动、促进基金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保障志愿者的合法权益,我会特制定本制度。
一、志愿者条件:
符合志愿者的条件 是年满18周岁以上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认可“奉献、友爱、进步、互助”的志愿精神。本人自愿申请成为基金会的志愿者。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具有团队合作精神,能吃苦耐劳,对工作认真负责。具备与所参加的志愿服务项目及活动相适应的身体条件和执行能力。
二、加入志愿者程序
招募须按照程序办理登记手续。本人向基金会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北京国典传承公益基金会志愿者登记表》中个人相关信息。由基金会对申请人进行审核,登记备案。审核合格,基金会向申请人颁发“北京国典传承公益基金会志愿者证”和“北京国典传承公益基金会志愿者”胸章。加入基金会的志愿者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赢利为目的或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三、志愿者权利
志愿者有权了解和参加基金会开展的活动。自主决定是否参加志愿活动。有权就对基金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有权参加基金会为志愿者提供的培训与服务。有权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志愿者有权获得在志愿服务中的荣誉。有权在志愿活动中,要求保持自己的人格尊严和获得尊重,维护和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基金会为每一位志愿者建立个人档案包括(志愿者证明证书、荣誉证书、表彰证书等)。
四、志愿者义务
志愿者应该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尊重所服务地的风俗习惯。自觉维护基金会和志愿者的形象。为推动基金会的发展建言献策。积极参加基金会的活动,按照活动要求认真、高质量地完成所承担的活动任务。诚实守信。加强自我管理,志愿者之间要积极交流,互相配合和互相帮助。志愿者参加基金会的活动,必须服从统一安排。严格遵守活动要求。
五、志愿者责任
对于未经过基金会批准私自行动所造成的意外伤害,由志愿者自己负担全部责任。参加基金会的重要活动时,志愿者需同基金会签定服务协议。基金会负责为参加基金会大型活动的志愿者购买人身意外保险。为保障志愿者服务的稳定性,确保不因志愿者的流动影响项目活动的正常工作,连续一年不参加基金会活动,也不做任何说明者,视为其自动放弃基金会自愿者身份。对于严重违反基金会制度的人,基金会有权对其进行批评,甚至取消其志愿者资格。包括但不限于;私自接受服务对象财务的,以基金会的名义开展谋取私利的活动等。不服从基金会管理的等严重违纪行为。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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