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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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基金会固定资产的真实、完整,充分发挥其效能,增加效益,根据《北京国典传承公益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为行政管理、提供服务、生产商品或者出租目的而持有的,单位价值在2000元(含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和其他的设备、工具、器具等。不包括已列入低值易耗品管理的易耗、易碎、更换频繁的单位价值超过2000元的物品。

 

第三条  固定资产的标准一经确定,各部门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时,由财务部提出修改意见,报理事会审批。审批后在下一年度实施,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第四条  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折旧方法执行《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规定。

 

第五条  基金会购置、处置(包括出租、出售、抵押、转让、投资、调拨、报废、丢失等)固定资产,均须报理事长审批。

 

第六条  财务部负责基金会固定资产价值的管理,即固定资产的记账、核算工作;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实物的管理,即固定资产的购置、使用、保管、维修、清查、处置等工作。部门负责人工作变动时,办公室负责对固定资产实物进行清查、盘点并交由新的负责人管理。

 

第七条  基金会对年度购置固定资产和年度维修固定资产实行计划管理。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八条  基金会的固定资产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基金会购置的固定资产;二是接受社会捐赠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管理是指对固定资产购置、使用、保管、维修、清查、处置的管理。

 

第九条   购置固定资产的管理。

 

1、基金会对部门购置固定资产实行计划管理,即每年10月底前,各部门提交下一年度的《购置固定资产计划》,由理事长审批。

 

2、各部门按批准的计划购置,原则上理事长不再审批上报的临时购置申请,或超计划额度购置申请;购置固定资产计划当年有效,不得转下一个年度使用。

 

3、财务部根据部门年度购置固定资产计划(或临时批准的申请)和理事长的审核意见支付款项。财务部为购置的固定资产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并按照发票内容登记固定资产卡片。将购置发票、批准的《固定资产购置计划》和理事长的审核意见附在记账凭证后面,作为会计档案保存。

 

第十条  接受捐赠固定资产的管理

 

基金会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账务处理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并设立固定资产明细账,建立《固定资产卡片》,不允许把捐赠的固定资产作为账外资产处置。对捐赠的固定资产实物的管理按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使用、保管固定资产的管理

 

1、使用人应按照固定资产说明书的规定使用和保管,确保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和质量,防止损坏和丢失,减少损失。

 

2、基金会公用的固定资产,由办公室负责保管并检查、监督其使用情况,发现损坏、丢失应及时报告秘书长和报告理事长,并提交解决问题的措施。

 

3.各部门内共用或专人使用的固定资产,部门内部应指定专人负责检查、监督,发现固定资产损坏、丢失,部门负责人应及时向秘书长和理事长汇报,并采取解决措施。

第十二条  维护、维修固定资产的管理。

 

1、为确保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和质量,须按时对固定资产进行维护、保养。固定资产维修包括固定资产的大修和日常的维护。一次开支修理费在1万元(包括1万元)以上的为固定资产大修,一次开支在1万元以下的为日常维护。

 

2、各部门固定资产发生的日常维护开支,计入各项目的费用—修理费科目。发生的大修费计入待摊费用科目,按5年分摊计入各项目的费用—修理费科目。

 

4.基金会确实需要对租赁的房屋出资装修的,装修费开支在5万元以内的由理事长审批,5万元(包括5万元)以上的由理事会审批。发生的装修费用计入待摊费科目,按租赁期限进行摊销,摊销的费用计入各项目费用—修理费科目。

 

第十三条  清查固定资产的管理。

 

1、为确保基金会固定资产的真实、完整,各部门须按时对所领用的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工作。

 

2、每半年,办公室按清查、盘点要求组织各部门按财务部《固定资产卡片》登录的信息对所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一次清查、盘点。

清查、盘点后,各部门负责人须向秘书长和理事长报送《固定资产盘点表》(见附件)和《固定资产盘点情况报告》。《固定资产盘点情况报告》要反映两方面问题,一是固定资产盘盈、盘亏、富余、停用、毁损、利用率低等产生的真实原因,二是处理这些问题的意见和措施。

 

办公室负责对各部门的清查、盘点情况进行核实,并将核实情况用书面材料报秘书长和理事长。秘书长对清查、盘点出的问题要提出处理意见和解决的措施,报理事长审批。

 

3、办公室根据理事长的批示对各部门的处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财务部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  处置固定资产的管理。

 

1、处置固定资产的管理是指对基金会固定资产进行转移、捐赠、报废、丢失、出售、出租、抵押和投资等处置的管理。

处置固定资产可归纳为四种情况,一种是基金会部门之间调剂有无的无偿的固定资产转移;一种是因基金会经济效益的需要有偿地将固定资产出售、出租、抵押、投资。一种是因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已到不能使用,或者损坏、丢失,将其报废;一种是将固定资产捐赠公益事业。

 

2、处置固定资产时,各部门须向办公室提交《处置固定资产请示报告》,详细说明处置的原因。经办公室审核后,部门之间调剂固定资产报请秘书长审批,其他处置固定资产处置均须报请理事长审批,

 

3、财务部根据秘书长、理事长的批示,按照有关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①部门之间调剂的固定资产,只对《固定资产卡片》上的信息进行变更,不做账务上的处理。

 

②将固定资产捐赠、报废、丢失、出售、投资时,要注销《固定资产卡片》;对固定资产净值、残值进行账务处理,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

 

③将固定资产出租、抵押时,对《固定资产卡片》上的信息要进行变更;不做账务上的处理。

采取投资、抵押处置固定资产时,基金会对固定资产的价值还要进行评估,与对方签订合同,必要时还需进行公证。办公室将取得的合同、股权证、证明文件等法律文件的正本存档保管。

第十五条  已停止使用达六个月的固定资产,各部门必需向秘书长报送《停用固定资产情况报告》,详细说明停用原因和处置意见。经秘书长审核后,报理事长审批。办公室、财务部按理事长的审批意见进行实物、账务处置。

 

 

 

第三章  财务纪律

 

第十六条  基金会所属部门、员工,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基金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

 

1 未经批准,擅自购买或处置固定资产的;

 

2 未经批准,擅自对租赁房屋进行维修、装修的;

 

3 设置账外固定资产账的;

 

4 个人原因将固定资产损坏或丢失的。

 

第十七条  上述违规发生的经济处罚款,上交基金会财务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在基金会财务部门。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201821日起执行。

2021-08-20
公 益 合 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