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章、介绍信及登记证书使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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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章的管理和使用

 

1、基金会启用印章为“北京国典传承公益基金会”和机构财务专用章。基金会印章由行政部门保管,机构财务类印章由财务部保管。

 

2、各种印章使用必须经过严格审核审批手续。基金会印章由秘书长批准使用;财务类印章由财务主管批准使用。

 

3、公文加盖印章,用印者须填写用印登记薄并签名及用印时间。各种公章未经有审批权的领导批准,一律不得携出保管部门,如需携出单位,应由公章保管人持印章同往监印。

 

4、印章由专人保管,在安全、加密柜橱中存放,加盖印章须由公章保管人亲自操作,公文及重要印件须建档备查。

 

5、基金会不允许使用电子印章,任何人不允许以照片或扫描件形式使用基金会印章。

 

 

 

二、介绍信的管理和使用

 

1、基金会介绍信主要用于基金会工作人员对外联系工作、商洽事务。

 

2、介绍信由行政部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3、工作人员使用介绍信须经秘书长同意。

 

4、使用介绍信须按内容逐项填写、登记,文字要简洁明确,注明工作任务或目的,并认真填写有效期、日期,加盖印章后方可使用。

 

5、一般不开空白介绍信,因特殊情况需要时,须另写明用途及要求,如未使用,应退回行政部注销。

 

 

 

三、登记证书的管理和使用

 

1、登记证书是指北京市民政局颁发的准予注册并开展公益活动的证书。

 

2、登记证书分正本和副本。

 

3、登记证书由行政部负责保管、年检。

 

4、登记证书正本须在办公场所明显位置悬挂。

 

5、各部门使用登记证书复印件须由秘书长批准,需要加盖公章的按公章使用规定执行。

 

6、各部门须携带登记证书外出,须秘书长批准,并由行政部登记备案。

 

本制度于20183月制定,自2018310日起实施,若本制度与国家相关规定有悖之处,以国家规定为准。

2021-08-20
公 益 合 作